记一起离奇的借款纠纷案成都借款纠纷律师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彭胜 |
对我们律师来说,代理借款纠纷、欠款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应该算是简单的法律事务了。但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还真代理了一起说得上是离奇的借款纠纷案,而且此案还经过了一审、二审,后又在二审时被发回重审,最终以原告撤诉告终(我们代理被告方)。成都借款纠纷律师彭律师想借此案例,给大家一定的启示。 一、[借款欠款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9日,原告李某将被告雷某、罗某(女)告到了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390元。原告的证据就是这样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某现金壹拾万元,转帐叁拾万元正,合计肆拾万元正。借款人:雷某 ,四川X模具公司(未盖公司章),2007.1.31”。原告诉称:2007年1月20日,被告雷某给原告打电话想向他借40万元钱,原告李某因与被告雷某是多年的朋友,就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于2007年1月31日借给被告雷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转帐30万元,合计40万元。转帐30万按被告雷某的要求转到其指定的帐户后,原告要求被告雷某出具借条,被告雷某指定与其一同前来的被告罗某代笔给原告写了借款40万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雷某提出还款,被告推拖……。 本案被告罗某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感到十分惊讶。她经朋友推荐找到了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她在委托彭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后,又给我们讲了一个与原告所说完全不同的借款情况:原告是四川XX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防护公司)的员工,被告罗某是四川X模具公司(简称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防护公司与模具公司签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防护公司向模具公司购买丝网卡子和翻边成型模、卡子压型设备等产品。防护公司从2006年8月起就委派原告李某代表该公司负责与被告罗某所在的模具公司办理上述产品的生产制作和付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正是由于这样的业务关系,在2007年1月31日模具公司在已收到防护公司丝网卡子及模具等产品¥40万预付款后,应防护公司代表即原告李某的要求,向其先出具“借条”,由于原告和被告雷某比较熟悉,一直以为他才是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被告罗某才是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叫被告罗某代写了一张原告认为的“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署名并写上了模具公司名称的“借条”。谁也不会想到,原告在2007年5月就离开了防护公司,却将这张所谓的“借条”拿出来向被告主张私人借款! 二、[成都借款欠款纠纷律师彭律师代理意见] 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认为,本案若仅仅从借条来看,对二被告是不利的。但彭律师根据委托人即被告罗女士提供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证据搜集、完善,使该案借款事实逐渐清晰,原告所谓的该“借条”是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的说法疑点越来越多,我们通过银行转帐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防护公司的《证明》等证据最起码已能证实本案争议款项中30万元的转帐款是防护公司与模具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于是彭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罗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罗某是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股东。借条上“四川X模具公司”和“雷某”签名均是被告罗某所签,其签字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其个人。并且,当时模具公司同原告所在的防护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因此才会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原告在借条上签公司的名字和另一股东雷某的名字的情况。再者,被告在此之前同原告并不存在朋友关系,也不可能向原告借款。因此,即使有纠纷,那也是原告同模具公司之间的纠纷,同被告个人没有关系。 2、被告个人及模具公司同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1、该“借条”是模具公司与防护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而非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据。 被告罗某是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是防护公司的员工。因原告代表防护公司与模具公司联系和洽谈业务,双方达成由防护公司向模具公司购买丝网卡子和翻边成型模、卡子压型设备等产品的协议。防护公司从2006年8月起就委派原告代表该公司负责与模具公司办理上述产品的生产制作和付款结算等相关事宜(见防护公司的证明)。正是由于这样的业务关系,模具公司在2007年1月31日收到防护公司丝网卡子及模具等产品四十万元的预付款(十万现金,三十万转帐)后,应防护公司代表即原告的要求,向其出具“借条”,以便日后进行结算。该“借条”实际上是防护公司与模具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而非被告同原告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证据! 2.2、“借条”中四十万元的构成亦可证明该款是防护公司预付的货款而非原告个人财产。 在“借条”中清楚的表明,这四十万元是由现金100000元和转帐支付的300000元构成。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转帐支付的300000元出票人为防护公司,收款人为被告的模具公司。这也清楚的表明,该借条实际上是原告代其公司(防护公司)支付的货款。如果原告认为“借条”中所指转帐支付的30万元不是防护公司支付的这笔,原告应该可以举出相应的转帐凭证来证明其主张。但事实是原告根本拿不出来另外有转帐300000元的支付凭证。而且,根据防护公司和模具公司合同的约定,双方确认于2007年1月29日已转帐支付的300000元是防护公司给模具公司生产丝网卡子产品的预付款! 综上所述,成都借款欠款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认为,原告是在为获取不当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而欺骗法庭,是在无中生有的编造所谓的私人借贷事实。他的行为不仅仅是不道德、不诚信的,若如他自己所坚持的此“借条”是私人借贷的话,他本人很可能面临将公司资金挪作私人借款的违法指控!这个性质是很严重的!我们希望原告能尊重客观事实,主动撤诉,否则,我们将保留采取提出控诉的权利。我们也深信人民法院一定能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作出公正的裁判! 但令人匪夷所思地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去调查核实“借条”形成的真实原因,就直接根据那张内容含混不清的、由他人代签的借条下了判,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这显然是十分草率的、不负责任的! 三、[二审裁判] 一审判决后,委托人罗某征求彭律师意见,问是否上诉?彭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应当上诉!他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事实清楚地表明,原告为获取不当利益而编造私人借贷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因此,被告应毫无疑问的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罗女士听取了彭律师的意见,毅然决定继续委托彭律师代理她于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1、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7)第1011号民事判决;2、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从中院的裁定看,一审法院的判决的的确确存在问题,所以我们上诉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而且取得了中院发回重审的有利结果! 不久,本案原告主动撤诉!我们的代理取得了完胜,委托人罗女士多次对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高质量的代理工作表示感谢!她说她自己也通过这次诉讼提高了法律意识,表示以后在生意中再也不敢大意了! 四、[成都借款欠款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提醒] 1、借条看似简单,但一字不明就可能关系到借款人或贷款人的重大财产利益。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及业务往来中,打借条一定要慎重,不要随意打借条,更不要随意代替别人签字,对借条的内容最好交由律师确定无误后签字或认可。 2、如果是公司行为,应要求盖章。 成都借款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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