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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借款纠纷律师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间借款合同时效又分无还款期限借款合同和有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两种情形。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2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无偿还期限的民间借款,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成都借款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案例】
       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钱给钱某,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12日向钱某要求归还其所借的4000元钱,并要加算利息。可钱某却说,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就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没用。该案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呢?
       成都借款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给钱某的宽限期或经李某同意的钱某承诺的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算。听起来有点糊涂,但这就是准确的表述:如果,李某在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没有给予钱某宽限期或钱某没有承诺何日还款或他虽承诺了但李某未同意,诉讼时效就应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曾经向钱某催讨过借款,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2004年5月12日,即李某第一次向钱某要求还款之次日起算。
       另外,民间借款案件还应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款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借款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认为,对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况也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 
  第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是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虽然此批复规定了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案件,但在民间借款纠纷中,也常常存在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过债权人追索并经债务人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的情况,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此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就具备胜诉权。 
       第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时效认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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