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行辩护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以及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 其中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具体为: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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