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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知名刑事律师成功地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吉某作了无罪辩护

       一、[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吉某是X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一次巡逻途中发现了一个可疑人员,于是他留下守车,其他同志去追赶逃跑的的李某。在追捕过程中,嫌疑人溺水身亡。而其家属找了许多人证,认为是吉某等在追赶时采用了危险方法致使嫌疑人死亡。X市检察院以吉某等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等工作]
       1、彭律师等在接受X市公安局的委托后,先后多次亲往偏僻的案发现场进行观察、调查取证,这对后来与控方证人的质证起到了关键作用。
       2、在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而细致地了解、分析后,我们决定本案的辩护以难度最大的无罪辩护作为辩护基点,这是建立在我们辩护人对本案具有充分信心的基础之上的,有明确了本案辩护的方向。
       3、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案例,对对方的证人笔录进行了仔细核对,作好了充分的质询准备,重点在找到证人证言与事实的矛盾之处,以证明其虚假性。在庭审时,经过对公诉方的证人进行详细地质询,发现了多数证人有作假证的行为!有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互相矛盾,有的证言和现场的情景完全对不上,这些使公诉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完全陷入了被动!
       三、[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等辩护要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客观上都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1、公诉机关认定吉某在客观上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我们认为事实恰恰相反,其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首先,吉某在发现可疑人员时停车追踪是忠于职守的表现。事发当日,吉某等人乘警车前往里乡抓捕一重要嫌疑人,当他们驾车寻找抓捕对象时,突然发现一人(李某)见到警车后就往公路边的玉米地里钻并向河谷方向跑。这立即引起了吉某等人的注意,出于高度的责任感及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他们并没有开车一走了之,职业的敏感性及直觉让他们断定此人肯定有问题。于是大家立即跳下车,由吉某守车并看守车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他人去追李某。可见,吉某的行为是完全正当的,体现了人民警察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崇高精神,他们的行为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职权。该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由此可见,吉某等人想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挡获以便盘问、检查没有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其二、吉某在其他人追踪李某跳水逃跑遇险时,他并不在现场,因此,他没有去“作为”的可能,也就不存在有“应该做而不做”(对本案来说是应该救而不救)的行为,可见,公诉机关指控吉某玩忽职守根本无从谈起。虽然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立即救助的义务,但对于看都未看到危难发生的吉某,如何要求他履行救助义务呢?吉某是一位有着几十年工龄的老公安,他工作认真负责,热爱公安事业,为了人民的利益他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正是由于他出色的工作,他才担任了县公安局大队长一职。试想,如果吉某看到有人溺水他会不去施救吗?更何况,吉某当时正在看守着抓获的一名盗窃嫌疑人呢!
       其三、事发后,吉某的行为也未有任何不当。
       2、吉某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前面我们已经知道,在李某跳水逃跑及水中遇险的当时,吉某并不在现场,而在公路上履行公务,他对河边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根本不存在“见死不救”。因此,吉某没有违反职责的规定,李某的死亡对他来说只能是主观上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另外,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我们提请公诉机关注意,不论本案其他被告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都不能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的工作关系而把毫无玩忽职守行为的吉某潜意识的当作共同犯罪人一并追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某在本案中既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行为,也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过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吉某无罪。
       [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讲述案件结果]
       最后,X市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被迫撤销了对吉某等的起诉,吉某等无罪释放。X市公安局领导对彭律师等精彩的辩护、辛勤的工作表示了深深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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