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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多名购房者维权获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至9月,四名原告赵某、辜某、陈某、王某分别与被告成都XX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温江涌泉镇的XX花园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2004年5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以及将高尔夫练习场等配套建筑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房屋后365日内为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则屡屡违约。不但房屋周围的环境和被告做的广告大不一样,而且约定交房时要交付使用的高尔夫练习场也一直没有交付使用,房产证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下来,土地证至今没办好!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被告不是积极地予以解决,而是无动于衷!原告在无奈之下,只得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7年4月3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代理工作]
       1、本案多名委托人在向我们咨询房屋买卖纠纷时,我们就发现他们和开发商的纠纷若再拖1个月,就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了!于是提醒他们尽快起诉。(后来证明,我们的提醒是及时的,该花园还有很多购房者由于未及时起诉而丧失了获赔的机会)。另外,考虑到此案法院应当会合并审理,我们在律师代理费上给予了这几名委托人很大优惠。
       2、在诉讼请求上,我们认为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不高,主张多提几项,包括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使用高尔夫练习场违约金(虽然这一项我们估计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小,但我们认为还是应当提出)及逾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并立即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我们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也到该花园进行了实地观察。经过认真研究,及时地准备了全部诉讼材料,并针对开发商及其代理人可能提出的诸如“他们不负有办证义务”、“他们是协助办证”、“证办不下来不是他们的原因”等等答辩理由作了精心的准备,一一予以充分的反驳!
       三、[法院判决]
       2007年6月26日,温江区人民法院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1、被告成都XX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总房款的5%)。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该案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并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

    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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