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名律师代理一家企业向拒按保险合同理赔的保险公司索赔成功 |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很多情况下都是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不愿赔偿,此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近年来已代理了许多起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重机械综合保险纠纷等,均为当事人维权成功。成都合同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现以成功代理的其中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供遇到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参考。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23日,铁道部成都木材防腐厂(以下简称原告)就自己的起重机械龙门吊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处投保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保险单号为:PLCT200951010904000002,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27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6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了保险费。2009年12月3日,原告龙门吊司机在操作龙门吊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自动架出现假锁故障,致使吊装的集装箱从空中掉落地面,造成集装箱破损及箱内货物(人造石材、石材粘接剂)毁损,总计损失价值163052元。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也派员查勘了事故现场并进行了定损,但被告却以该起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赔付请求,而第三人南江石材厂(货主)也已经向原告提出了索赔请求。原告成都木材防腐厂负责人此时十分着急,慕名前来找到了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彭律师经初步分析后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而被告无端拒赔的行为是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怠于履行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随后,成都木材防腐厂立即委托彭律师代理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彭律师遂迅速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6305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代理意见】 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理由如下: 一、原告就自己的起重机械“龙门吊”(编号为:412010002)在被告处投保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并向被告足额支付了保险费。 二、2009年12月3日,原告的龙门吊司机在操作龙门吊进行吊装作业时,由于自动架出现假锁故障,致使吊装的集装箱从空中掉落地面,造成集装箱破损及箱内货物(人造石材、石材粘接剂)毁损,总计损失价值163052元。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被告也派员查勘了事故现场并进行了定损。 三、被告拒绝向原告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以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条规定的免责范围为由,对原告的赔付申请做拒赔处理。但原告认为被告的拒绝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被告所称的《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是由其单方面拟订的格式条款,包括所有的免责条款在内。 2、被告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既没有在其向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中附有《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也没有向原告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更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向原告作出任何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被告所称的《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为无效条款。 故原告认为被告以无效的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成都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彭律师讲述案件判决结果】 2010年6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彭律师代理的原告方即铁道部成都木材防腐厂的诉讼请求。 铁道部成都木材防腐厂对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并再三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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