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女方分得男方六成家产婚姻家庭纠纷资深律师分析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
【成都离婚律师讲述同居男女分手后女方分得男方6成家产共计40多万元一案案情】 6年前,阿梅和林某相识,而后同居并经营一家金店;6年后,阿梅因宫外孕手术后不能生育,两人分手。最终,阿梅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经过一审、二审,阿梅获得包括货物、房产等共计价值40多万元的六成家产。面对判决结果,男方及其家属不解,同居咋能分这么多家产呢?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40多万,珠宝行和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是否是两人共有财产呢?成都离婚资深律师一一为您解析: 据了解,虽然该珠宝行所用铺面产权为林某的姐夫所有,登记经营者为林某的姐姐阿兰,但阿兰和丈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经营该店金银首饰加工零售。2004年底,阿兰已到他处发展,林某和阿梅同居后一直居住该店,阿梅提供了多达22份的珠宝销售保质单和收款收据,而林某和阿兰没提供进销票据,最后法院认定,林某和阿梅是该珠宝行的实际投资者和经营者,该珠宝行价值40多万元的存货是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登记在林某名下一套包括装修价值17万元的房产,阿梅举证自己曾投入5万元买房,法院认为是林某和阿梅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对于林某名下账户25万多元的存款,开户时间为2008年9月1日,正在阿梅和林某同居期间,该账户25万多元应为两人共同所有。 2011年12月23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应给付阿梅40多万元(其中珠宝行存货价值、林某名下个人账户存款和林某名下一套房产的总值,阿梅可分60%,林某还需一次性付给阿梅经济帮助2万元)。 由于不服原审判决,林某一家共同上诉。2012年8月15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离婚律师进一步介绍本案详情:女方无法生育导致两人闹分手 林某今年25岁,目前住在白沙七坊镇。2006年初,林某一家人从海南回福建老家探亲,认识了比他大3岁的阿梅。春节后阿梅跟随男友林某来到七坊镇,一起住在林某家在七坊镇所开的一家珠宝行,帮忙做生意。 2007年7月25日,该珠宝行价值约11万元的黄金成品被盗,不过两人坚持经营,经过几年努力,店里生意渐渐好转。2010年,两人向家人提出准备结婚,而后林某一家花12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 岂料好事多磨,2011年4月,阿梅经检查患有宫外孕,后经治疗痊愈。可在阿梅回福建老家治疗期间,林某家人发现店里少了100多克黄金,怀疑是阿梅拿走了,两人发生口角,不久林某提出了分手,阿梅最终同意分手。 分手后,阿梅找林某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珠宝行、一套房子以及银行存款。林某认为,珠宝行是家人投资开的,阿梅仅帮忙打理,该店不算两人共同财产。房子当初由家人出钱购买,林某名下的账户是经营珠宝行生意的账户,和阿梅没关系。最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 2011年底,阿梅向白沙法院起诉,索要精神赔偿并分割和林某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分析指出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双方均有份 为何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阿梅能分到这么多家产呢?办案法官表示,2006年,阿梅和林某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且同居期间于2007年拍摄了婚纱照,2010年向家人提出结婚,并购买房产准备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关系应属于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 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同时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等规定,原被告从2006年初至2011年8月3日期间,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该珠宝行。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应属共同共有财产。两人共同生活近6年,有较好感情基础,期间因阿梅患有宫外孕,林某不再愿意和阿梅结婚,最终导致双方分手,严重伤害了阿梅的感情,且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行为。故成都离婚律师彭律师指出,法院所作的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中林某应予少分,双方共有财产份额的60%归阿梅所有,40%归林某所有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资深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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