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律师讲述案情】 张某(男)与陈某(女)结婚一年后陈某生下一男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此,在为小孩户口登记时,双方各自要求男孩随自己姓,且各不相让,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当地习惯判令陈某排除对罗某决定男孩随其姓张的妨害。 【成都资深律师讲述观点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胡某要求婚生小孩随自己姓,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够成对张某的侵权,应驳回张某要求陈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一般都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协商不成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即父方与母方都要求小孩随自己姓。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据此,法院可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排除对张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 【成都资深律师评析】法院最终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成都离婚律师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主要基于如下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属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可能协商不成而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法律没有规定冲突的解决原则。根据实践中父母协商行使子女姓氏权时,除了考虑未成年人的有利成长、方便使用等各方面因素外,主要是遵照当地的社会习惯做法。因此,虽然习惯不是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但当法无明文规定时,考虑到人们的情绪稳定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产生冲突时可以参照习惯做法。 综上所述,成都离婚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法院虽然支持了第二种意见,但绝不是站在小孩就必须随父姓的封建思想之上的,相反,法院应该对本案男女双方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小孩的姓氏仅是一个符号而已,他既代表不了血缘,更代表不了亲情。法院理应尽量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妥或建议并列采父母双方的姓氏,待小孩成年后由其自行决定姓氏更为合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婚姻案件各家情况不同,处理起来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如遇到以上婚姻问题应及时与彭律师预约面谈后再决定为宜,四川知名婚姻律师彭律师一定会给您满意的解答并为您圆满解决好婚姻问题。 四川成都资深婚姻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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