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成都知名律师网”! 我们所系中国首批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全国优秀,省内一流的民事诉讼律师团律师,均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能力强、业务精、综合素质高的资深律师,成功代理过全国各地各类重大、疑难民事案件数千起,其中成功代理重大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数百起,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秉承“诚信执业”的宗旨,力求为每一位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提供放心、有价值和超值的律师服务!我们可代理全国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重、特大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家庭财产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欢迎您来电或前来咨询、委托! 下面,遗产继承纠纷资深律师彭律师为您解析在遗嘱继承中,哪些遗嘱是无效遗嘱?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自由原则,但这一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的。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 1、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继承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2、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应当无效;伪造的遗嘱应当无效;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应当无效。 4、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所立的遗嘱视为遗嘱未成立。此种“遗嘱”,当然无效。 5、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则此种遗嘱无效。 6、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保留胎儿应继份额;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明知有胎儿而取消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应当无效。在胎儿出生前,还不知其死活,其继承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生下来以后是活着的才有继承权。 7、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的遗嘱无效。 由于以上情形的遗嘱无效,所以立遗嘱就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最好事前咨询律师意见或由律师代为起草,以免因立的遗嘱无效而导致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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