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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却因各种原因无法认定交通事故事实,而只是向当事人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定:此起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遇此情况,交通事故当事人该如何依法索赔呢?本案例即是成都交通事故索赔资深律师彭律师在交警无法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特殊情况下代理受害方作为原告起诉肇事方获得足额赔偿的成功一例。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钟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QL0X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系被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二环路方向沿八里桥路往三环路方向行驶。9时10分许,被告钟某驾车行至八里桥路八里桥桥南路口人行横道线处,与正推着电动自行车往王贾大道方向过路口的原告王大爷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先被送往成都铁路中心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当日又紧急转往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8年11月13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因出现说话糊涂不清,经检查出现慢性硬膜下血肿,于2008年12月12日再次入院治疗至2008年12月29日出院。2009年5月14日原告因头痛头胀又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5月27日出院。
       2009年7月14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定:此起交通事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原告王大爷因头部伤得较重,经多次住院治疗至今仍神智不清,并在遭受此次事故后落下较重的残疾。经司法鉴定并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原告王大爷因事故造成“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损,已达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比例为30%)。
    事故发生后,王大爷的老伴、女儿和儿子急切地找到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诉说了王大爷事故后因精神障碍给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彭律师对王大爷的家人表示了同情,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工作给她们减少一些伤痛!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本案辩点]
       本案的关键是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双方的责任。有人会问:交警都认定不了事故事实,那我们还有希望吗?我想我们律师的工作就是要防疏堵漏,通过细致地调查,再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反复地、精细地分析,从不可能中寻找突破口,这才是胜诉的保证!我们正是这样,先是调取了全部交通事故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资料,然后通过认真地分析,渐渐发现了对方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一系列因素。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被告钟某在事发当时,仍在快速车道上快速行驶,根本没有停车让行,甚至没有减速才导致了车祸的发生。我们看看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现场图就一目了然了。从照片上可清清楚楚地看出,事发现场就在一立交桥下两段人行横道线之间,被告驾车把正在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告撞飞后还停在人行横道上!刹车拖印显示被告直接将车开到人行横道线上才刹车!很显然,被告钟某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钟某在回答交警“事发时你车的速度?行驶在哪根车道”的提问时所做《询问笔录》中答道“车速有45公里/小时左右。我沿我前进方向左向右数第一根机动车道行至事发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规定,说明了被告一直在快速行驶。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窄路、窄桥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可见,事发当时,被告驾驶员在早就看到有人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还在快速车道上驾车直冲,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理应承担事故全责!
       第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我们先看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庭审中,被告方虽称原告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原告在骑行。被告既然没有提供原告存在违反道法的证据,那么被告能够提供证实其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相关证据吗?不能!庭审证据已经证实就是被告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才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我们看一下被告钟某的笔录就清楚了:问:你第一眼发现对方时距你车有多远?答:有30米左右,……我按喇叭,我脚放在刹车上,但没有刹车,直到20米左右我发现对方还在往路中骑行,我就刹车并朝左边让电瓶车,但两车还是相碰了”。前面我们已知道,被告事发时仍在快速车道上行驶,我们暂且不论他说当时时速45公里是真是假,但驾车的人都很清楚,时速45公里,在30米外就看到原告如果刹车会发生此事故吗?不会!就像被告所说他在距原告20米处如果就一脚踩死刹车会发生此事故吗?也不会!根据现场刹车拖痕只有4.5米,而且拖痕就在人行横道白线上可清楚地知道,被告在30米外发现原告过街,就应当减速、停车,而他根本没有这样做,直到将车都开过了前一边的人行横道线还没有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一直开到接近后一边的人行横道线才刹车。显然,造成此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告钟某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因此,被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判决结果]
       2009年10月,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钟某是在为公司送货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判决被告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3万元外)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大爷赔偿8万多元人民币。
       判决下来后,王大爷的儿子代表家人对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的工作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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