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8日19时20分,被告蒋某驾驶川A51UXX号“北京现代”小轿车(被告唐某系该车车主),沿中新街由蜀都大道方向向东大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新街60号时,与相对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谢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川A51UXX号“北京现代”小轿车驾驶员蒋某弃车逃逸。原告被紧急送往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救治。2008年12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谢某伤得较重,经在医院治疗58天后于2009年7月24日出院。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原告谢某左股骨、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遗下肢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比例为22%)。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彭律师辩点】 1、本案肇事驾驶员在事发后即逃逸,据车主唐某说,车子是他借给蒋某的。现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借车給蒋某的唐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没有采用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车主负有垫付义务”这一规定,但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采用的是“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表述方式。机动车一方可能涉及的主体有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实际控制人等。如果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即使不能获得直接的利益,但其出借行为或者是基于对借受人以前给予利益的回报,或者是有可能从借受人处获得利益回报。至少出借人能够获得借受人的感谢或者自我的满足。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借受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尤其是在本案中,唐某将车借给蒋某,但蒋某驾车出事后逃逸,其更是有过错的。因此,唐某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赔偿后可以再向蒋某追偿。 2、关于受害人谢某是农村户口应按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 在法庭上,作为保险公司的第三人认为对谢某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原告谢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已在成都市锦江区连续居住了两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显然是来自城市。为此,我们向法院提供了原告所在街办居委会和单位的两份《证明》。至于第三人说要派出所的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我们认为是第三人的无理要求,如果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证据不真实,他们应向法庭举证,在他们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理应采信原告的证据。而且,无论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还是根据客观现实,对原告谢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都应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才合法、合理!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判决结果】 2009年10月29日,本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车主唐某与肇事逃逸驾驶员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谢某依法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由二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某66194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给付82695元。 来蓉打工的谢某一家三口在成都生活,全家人就靠他挣钱维持。他对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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