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人身损害后,有关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即一度被大家热炒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成都交通事故索赔资深律师彭律师说,本案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公司的员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第三方交通事故赔偿款。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村村民,进城务工人员,已在成都某化工公司工作了1年多时间。2006年6月8日傍晚,被告陶某驾驶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十通牌重型厢式货车,由熊猫基地向沿熊猫大道往川陕路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陶某驾车行驶至熊猫大道白莲建材市场4号门前处,右转弯准备进入市场内,在停车后再行驶过程中,汽车右前轮将在门前维护市场门口通道秩序的人员原告张某的左脚压伤。2006年6月2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张某被压伤后,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最终被迫作了左小腿截肢手术,经在该院治疗48天后于2006年7月25日出院。原告遭受此次事故后已落下终身残疾。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张某左下肢损伤属六级伤残,伤残赔偿比例为50% 。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妻子刘女士慕名前来找到成都交通事故索赔资深律师彭律师,诉说了他们窘迫的境地。他们找本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公司置之不理,并找借口将张某除名了,肇事车主又远在重庆,他们真的是一筹莫展啦。刘女士在多方打听后,才找到了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彭律师在听说了刘女士丈夫的遭遇后决心为他们讨回公道!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工作] 1、彭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张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我们取得了张某在成都成华区已居住、工作多年的证据,为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做好了准备。 2、由于张某左小腿已截肢,必须考虑为其安义肢的标准、费用,为此,我们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否则,对方很可能不认可。 3、为节省当事人的费用,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并未到重庆去调查被告的工商档案,而是经过多次电话交涉,得到了被告的理解与配合,将其公司执照传真给了我们。 4、关于能否获得双份赔的问题,彭律师建议张某先诉讼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之后,再向本公司要求相关工伤待遇问题。就我们四川而言,双份赔不太现实,但有权向公司要求支付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判决结果] 2006年12月,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张某16万多元人民币。 2007年1月,彭律师又代理张某和其所在的公司谈判,就相关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等问题经双方多次协商谈判,终获该公司2万元补偿款。 张某及其妻刘女士对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的工作表示了衷心地感谢,并亲自为彭律师送来了一面“公正廉洁,主持正义”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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