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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在代理罗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中成功地使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不当事故责任认定得到纠正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几十万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通常要对每起案件作出事故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以及交管部门对违章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认定的变化较大,成都交通事故索赔资深律师彭律师想通过本案例(《成都商报》曾报道过),探讨一下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且不再适用行政诉讼救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仅作为证据的一种,有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权,从而达到对不当事故认定进行纠正的目的。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7日17时30分,被告王某(女)驾驶“高尔牌”轿车由二环路方向沿罗家碾往石人南路方向行驶。原告韦先生的母亲罗某正由石人北路往石人南路方向骑自行车回家。17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车行至罗家碾街与石人南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由于心不在焉并且是个新手,在遇到骑车从石人北路往石人南路过十字路口回家的原告的母亲时,未能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以至将原告的母亲罗某撞倒,血流满地,虽经医院抢救但原告还是在2006年11月10日永远失去了最亲的母亲!
       事故发生后,经成都市公安局某交通局认定,被告王某和原告的母亲罗某各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此认定书明显偏袒致害方,是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当认定。原告的母亲在正常骑车回家的途中被被告王某驾驶的车撞死,完全是被告王某驾车技术差、违法驾驶、采取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本应负此次事故的全责,最少其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市某交管局竟以毫不相干的理由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认为,这样的责任认定是对遭受侵害不幸死去的母亲的又一次严重侵害,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不负责!根据新《道法》的规定,对这样的事故认定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不予采信!原告对本可安享天年的老母亲惨死被告车轮下悲痛不已,精神受到极大损害。而被告在支付了医疗费及丧葬费后再也不支付其它费用,原告方虽多次与被告方协商,但被告方总是无意解决。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韦先生于2006年12月28日慕名前来委托成都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律师彭律师代理起诉事宜,将驾车人王某及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8995.18元人民币(其中主张了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彭律师案情分析】
       本案委托人韦先生是受害人罗某的儿子,其父去世早,他和母亲相依为命。委托人说他母亲刚刚退休不久,还没有享受退休生活就出了事。自己也正准备结婚,母亲还没看到唯一的儿子结婚就遭此横祸,这对他的打击可想而知。但最让他气愤的是,交管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是他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他向我们讲了许多被告勾兑关系的事情,委托人说,他打官司,赔偿款多少是次要的,但希望我们无论如何要推翻交管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他认为母亲已去世了,不能让她背着个同等责任的黑锅,要是这样她会死不瞑目!委托人对母亲的深情使彭律师感动,但彭律师也知道,要法院不采信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相当困难的,必须要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徇私舞弊,那么他们作出的事故认定就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相反,彭律师认为就有可能找到漏洞。因此,彭律师申请法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将案发后公安交管部门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交警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资料全部调出。之后,成都资深律师彭律师还亲自到事发现场观察照相取证。(后来证明,彭律师所做的工作对证明事故事实,否定交管部门所作事故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另外,彭律师认为还要从法律上,尤其是从道法第76条第2款的适用上寻找突破口。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代理意见】
       一、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某交管局[第XT2006-4-3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事故双方责任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的认定有失偏颇,十分的不全面、不客观,避重就轻,导致了责任认定的严重失当!在这么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中,该《认定书》仅仅认为“此事故王某驾车违反了道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原则性规定,而对被告王某具体违反了哪条、哪款却一字未提,这不但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不负责,也是对肇事车主的不负责!无论是根据被告王某的询问笔录(当时我右转的弧度比较大,在右转途中有一个太婆骑自行车由我车前进方向左至右横过石人南路。当时,太婆骑车速度很慢,我当时也在右转途中,我就踩了刹车,但是没有踩死。我想速度降下了,太婆就从我车头过去了。结果我的距离没有估计足,我的车就与太婆的车相碰造成太婆倒地了。旁边有人喊“撞到人了”,我就慌了,结果我的车就将太婆及自行车拖了几米远我才把车停死。),还是根据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目击证人杨某证实:突然有一辆车由罗家碾街方向右转向清江东路方向行驶,汽车的正前部与自行车相碰造成自行车及骑车人倒地,但是汽车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我看见汽车右前轮从自行车碾压过去后,右前轮又从骑车人的胸部碾压过去,自行车也在地上磨了一截……。车速不快,但是该车在第一次与自行车相碰后,没有立即刹车又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才停车。目击证人赵某证实:当时太婆骑自行车在路面中央稍靠罗家碾街方向一点,这时有一辆蓝色的高尔轿车由罗家碾街方向右转向清江东路方向行驶,在右转途中,汽车与骑自行车太婆相碰后,自行车和太婆都倒地,汽车的前轮从太婆的身体和倒在地上的自行车上碾压过去,但汽车还没有停车,又向前大约行驶了大约有8米左右才停车……),以及交管局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我们至少可以断定被告王某违反了《道法》第35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因为事发现场清楚地显示她已经开到公路左侧去了。同时,她还违反了《道法》第44条、第47条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以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
       其二,该认定书认为罗某骑车没有靠右行驶,违反了《道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这样认定也是极其不公正、不客观的!如果依被告王某所说,当时受害人正从石人南路左边往右横过马路,就根本不存在受害人未靠右行驶的问题。即便是认为受害人从石人南路往石人北路行驶,其在靠马路中间行驶也不是她的过错,因为这是客观情况造成的,其右侧是停满了车的临时停车场(见照片),因此让受害人承担未靠右通行的责任是不公正的,不客观的。而以此就让受害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更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其三,该认定书对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的认定更是完全背离了《道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并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一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很重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本案中,市某交管局在处理这起事故时,完全忽略了这一必要条件,对事故发生当时,被告王某有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根本没有进行认定,就简单的把事故责任归结为双方的同等原因,从而导致了事故认定上的明显不当。事实上,本案已有的证据足以清楚地证明事故发生当时,被告王某根本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才导致了将原告的母亲罗某撞死的严重后果! 根据被告王某自己的笔录,事发时,她取得驾照还不满1个月,新车昨天才上户第2天开就出事了,毫无疑问,她是一个新手。根据前面3份询问笔录可知,事故发生当时,被告王某的车速不快,她又在转弯,也看到了受害人,只要轻轻地踩下刹车一切都不会发生。而目击证人却看到王某在第一次撞到自行车后,不但没刹车,车子还继续行驶了8米之远!这和现场勘察的受害人的自行车在地面上的划痕长度是相吻合的。如果说王某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吗?不会!我们只能依王某自己所说“她慌了”,但有一句话她没有说出来,那就是她的脚还踩在油门上!否则,车子怎会还往前开出那么远!
       从以上可以看出,原告的母亲被被告王某驾驶的车撞死,完全是被告王某驾车技术差、违法驾驶、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等原因造成的,其本应负此次事故的全责!退一万步,其至少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市某交管局在许多重要事实都未查实的情况下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是十分欠妥的!我们认为,这样的事故认定是对遭受侵害不幸死去的原告的母亲的又一次严重侵害,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不负责!根据新《道法》的规定,对这样的事故认定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不予采信!
       二、本案后果严重,给原告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略)。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彭律师讲述本案判决结果】
       2007年4月9日法院作出第6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王某驾车在右转大弯时与相对方骑自行车的罗某相撞,未将所驾车辆及时停住,造成罗某死亡,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故王某应对罗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47422.39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后,受害人罗某的儿子即委托人韦先生对成都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律师彭律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说,她的母亲可以瞑目了,他要把判决书在母亲墓前烧了,让母亲安息。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资深律师彭律师预约电话:1803087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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