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从广通乘坐昆明至成都的K146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5号上铺。次日11时许,当列车运行于汉源至燕岗区间时,被告人何某将海洛因58.9克藏于该车6号中铺被子内,被乘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四川成都刑事律师彭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急匆匆从西安赶到了成都,慕名找到我们后,苦苦哀求我们为她儿子想想办法!这份母亲对儿子既恨有爱的深情让我们十分动容。这位老母亲委托我们之后她就回西安了,她说她信得过我们!我们接受委托后,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何某,仔细了解了案情,为他提供了法律帮助。何某听我们将了他母亲的情况后,也是泪留满面。针对此案,我们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何某是一个吸毒者,他本身就是一个毒品的受害者,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而非为了贩卖赢利,从这个角度上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未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请法庭在对其量刑上予以考虑。 2、本案被告何某持有的海洛因的纯度较低,经成都铁路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所持有的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仅为55%。也就是说,被告真正持有的海洛因不是58.9克,而是30多克。虽然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持有的毒品重量应按纯度计算实际重量,但从法律要公正,量刑要适当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被告实际持有的海洛因的重量应当在对其量刑时作为从轻的依据。 3、被告何某因吸毒而走向犯罪,这其中有他自身的原因,但也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何某从94年开始吸毒,至今已有十年的吸毒史了,为什么我们的社会未能将他挽救回来呢?是我们的社会没有管他吗?不是。那是为什么呢?何某的老母亲曾声泪俱下的向我们哭诉,何某在十年吸毒期间被当地有关部门“管”过很多回,可回回并非帮他把毒戒了,而是交高额罚款,一次就是五、六千,然后就把人放了。这么多年,何某毒没有戒掉,却把她家罚得一贫如洗。而我们从何某的供述中也可得知,他之所以不远千里跑到昆明去购买毒品吸,而且一次就购买了58.9克,就是因为毒品在西安卖得太贵他已无法负担了,这才想法去昆明多买点回来。何某就这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的社会深思吗,我们的社会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4、被告何某是初犯,其归案后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今天在法庭上也能自愿认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何某从轻处罚,这也是他七十多岁的老母亲的希望。 三、[四川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彭律师讲述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何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50克以上的最低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何某的老母亲后来从西安打电话给我们,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叫我们去西安玩一定要去她们家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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