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伤事故赔偿和公司发生纠纷的事例比较多。通常情况下,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其生活、工作都很困难,为避免工伤员工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仲裁、诉讼,我们代理律师都尽力促成员工和公司、企业协商解决,这对员工和公司来说都是双赢。当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有依法解决。本案,就是王建林的代理律师彭律师和赵律师通过协商成功解决劳资纠纷的一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建林从2008年9月6日开始到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工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为申请人购买了综合保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工资约定为90.00元每天。 2008年9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工地清理建筑垃圾(拆模板)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导致申请人的身体多处受伤。伤害发生后,被申请人依法于2008年10月22日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认定“王建林于2008年9月18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之后,经被申请人申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王建林伤情评定为伤残陆级”。 后来,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解决相关赔付,但被申请人只同意将综合保险的保险金3、4万元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拒绝依法赔偿。 [律师工作] 1、本案被申请人是外省公司,我们进行了充分地调查取证工作; 2、利用外省公司比较注重在本地的公司形象以及项目经理在处理此事中受到的压力,我们认为对协商谈判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为促使公司尽快解决问题,我们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了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当公司收到仲裁传票后,显然受到了压力,立即要求其成都的项目经理解决好此事,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成为可能。 4、该公司成都项目经理多次打电话邀我方去协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一时没有达成一致,我方也作了必要让步,但公司方还是觉得高,我们只有坚持。最后,在仲裁庭就要开庭的前一天,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案件结果] 1、公司承诺2009年5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王建林140000元; 2、王建林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其他赔偿要求,并撤回劳动争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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