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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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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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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做为知情人及见证人参与协议的签订,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出资(该项出资共计     万元占     公司全部股权的     %,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公司原股东    已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决定直接由乙方代持该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权利的代持股份在      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乙方所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书面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甲方或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4.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3  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开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4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5  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权及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4.6   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若因以下行为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在没有甲方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第五条 代持报酬

乙方免费接受委托代甲方持有股权(出资)并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特别事项

1、甲方可通过乙方决定/参与决定公司的一切人事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协助;

2、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公司所在地即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按手印):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公司相关股东: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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